精子試管出生的孩子具有同等權益
2017年,無精子癥患者郭某和妻子在醫院簽訂了人工授精協議,通過精子試管接受妻子李某的懷孕。同年,郭某因癌癥住院,要求懷孕的妻子打掉孩子,但被妻子拒絕。郭某立下遺囑,聲明自己不想要精子試管生下的孩子,并將房屋財產贈與父母。郭某的要求合法嗎?接下來小編就相關問題來和大家聊一聊。
精子試管出生的兒童有相同的權益
人工授精技術幫助許多不孕夫婦獲得懷孕和分娩。根據精子的來源,分為**人工授精(AIH)人工授精和精子試管(AID)。
精子試管適應證:①不可逆轉的無精子癥、嚴重的少精子癥、弱精子癥和畸精子癥;②男性及/或家庭有嚴重遺傳疾病不宜生育;③母嬰血型不合不能得到新生兒的生存。如果女性因素合并,試管嬰兒也(好孕熱線:191-3624-9486)可能通過精子試管嬰兒。(IVF)產生后代。
因此,“精子試管出生”實際上包括人工授精(AID)和精子試管IVF,倫理和法律問題非常復雜,因為它涉及到**的親子關系。以AID為例,談談精子試管出生兒童的權益。
AID孩子的父親
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技術規范》中,醫務人員應告知:通過輔助生殖技術(包括輔助生殖技術(包括輔助生殖技術)AID)出生的后代享有與自然受孕的后代相同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包括繼承權、受教育權、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離婚時對子女的監護權等。
“理論上”有兩個父親,一個是“生物父親(或遺傳父親)”,另一個是“社會父親(即現實父親)”。前者是永遠“隱藏”的**商,后者是家庭中的父親(即撫養(好孕熱線:191-3624-9486)父親)。哪個是對孩子有道德和法律意義的權利和義務的父親?
根據我國繼承法,親代對子代有贍養義務,子代對子代有贍養義務,這就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包括繼承權。本質上,“生物父親”只是提供遺傳信息物質的“一次性聯系”。沒有生孩子的根本目的,就道德和法律而言,就沒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醫務人員明確告知供應者,精子試管出生的孩子沒有權利和義務。
AID技術在**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相關法律法規正在完善。《民法通則》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精子試管出生的孩子是婚生子女、撫養子女還是繼承子女?如何確認父親的權利和義務?孩子們有權知道他們的“生物父親”嗎?
199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如何確定離婚后(好孕熱線:191-3624-9486)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答復》司法解釋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在期間,雙方同意人工授精子女,應視為婚姻子女,享有婚姻子女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這里的“人工授精”包括AIH和AID。一些學者認為,由于受精出生的嬰兒具有血緣關系(母親一方)、婚姻、撫養教育、繼承等多重性,其合理性應給予獨立的法律地位,家庭關系優于“撫養子女或繼承子女”,應視為“制定血親”。
**的互盲原則
絕大多數允許精子試管的地區,包括**,都是匿名的。供應者在**時需要遵循互盲原則,以避免**者之間的一系列糾紛。
衛生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與人類**倫理原則》規定,所有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務人員應保持相互盲目(好孕熱線:191-3624-9486),**者應保持相互盲目,供應商和后代應保持相互盲目。現實父親(即“社會父親”、受精者的丈夫和生母的丈夫)是真正意義上的父親,因為他們對孩子有道德和法律義務和權利。為了醫療目的,或者當孩子結婚時可能需要遺傳咨詢時,**有義務提供匿名的醫療信息和婚姻咨詢服務(包括隱藏所有可能的身份識別信息)。
一些地區(如英國)規定,精子試管出生的孩子在18歲時有權知道他們的生物學父親是誰;瑞典規定,當精子試管子女18歲時,父母應該告訴他們人工分娩的情況。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供應者在認為匿名的情況下自愿供應,但18年后,他們的匿名承諾被取消,一個或幾個“自己”的孩子“出現”,這將對供應者的家庭產生什么影響,不能從一(好孕熱線:191-3624-9486)個角度來看。
1987年,**也有一個案例。由于精子試管嬰兒與父親沒有血緣關系,他們的外表與父親有所不同。當他們發現孩子與自己的外表截然不同時,父親在情感上無法接受孩子,最終導致家庭破裂,夫妻離婚,嬰兒被判給母親撫養。根據**的規定,孩子不可能找到他的“生物父親”,母親和孩子在離婚后基本上被遺棄;如果母親再婚,孩子就會成為“繼子女”或“撫養孩子”。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從法律層面將受精子女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婚姻子女,保護了“真實父親”和“受精子女”的權益和義務。
夫妻雙方同意
美國 1973 年度頒布的《統一父母身份法》規定,已婚婦女通過人工授精懷孕,經丈夫(好孕熱線:191-3624-9486)同意,由合格醫生手術的,視為丈夫的婚姻子女。1991年,**最高法司法解釋《關于如何確定離婚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答復》也持同樣的態度。非常關鍵的條件是“夫妻雙方明確同意”。因此,生殖中心的醫務人員對患者和配偶進行了多次教育,安排了手術前的談話,介紹了知情同意書的細節,由夫妻雙方簽字同意,治療手術過程要求夫妻雙方到場。
夫妻同意,共同決定采用**,其初衷是促進家庭幸福、幸福、繁殖,充分理解和接受“**”,應視為親生,因此經夫妻同意**子女推定為婚姻子女,雖然出生嬰兒與父親沒有“血緣關系”,但不能提出否認訴訟。在實踐中,因違背女性意愿而實施精子試管的情況極為罕見,因此知情同意原則主要是指受精者(好孕熱線:191-3624-9486)丈夫的同意。相反,在婚姻期間,妻子欺騙丈夫或未經丈夫同意(在一些非正式醫院、非正式生殖中心或非法診所)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般認為,無論男方是否患有不孕癥,如果未經丈夫知情同意,丈夫都可以否認精子試管出生孩子的“婚姻性”。這表明,夫妻同意的原則在**和幫助懷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未經丈夫同意,妻子擅自**,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犯,屬于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丈夫在孩子出生后明確承認孩子是他的婚姻子女(同意),則表明他放棄了否認權。對于丈夫的否認權是否**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或有效,目前尚無一致意見。
夫妻雙方同意,在一定條件下,應當允許當事人撤銷(書面撤銷)。一旦手術或胚胎植入,需要在精子試管前或胚(好孕熱線:191-3624-9486)胎植入前撤銷。手術前的準備階段允許當事人反悔,但之前發生的所有費用和材料需要由當事人(夫妻雙方)無條件承擔。
AID出生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親屬法理論,親子關系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有自然血緣關系的父母和子女,稱為自然血緣關系;另一種是沒有自然血緣關系但由法律規定引起的親子關系,稱為擬制血親。在當代社會,父母和孩子不再是一個簡單的頭銜,更重要的是反映一種權利和義務關系;自然因素,即血緣關系,并不是確定親子關系的當然基礎和**基礎。雖然父親與受精出生的孩子之間沒有血緣關系,但他們顯然是典型的擬生血親,甚至比養父子(女)和繼子(女)更好;因此,母親和受精出生的孩子不應受到歧視。
綜上所述,法律上出生的孩子(好孕熱線:191-3624-9486)也享有撫養、監護、繼承和贍養父母的權利。即使夫妻離婚,父親仍然對孩子負有撫養責任。當然,父親有義務撫養精子試管子女,包括子女對父親的贍養和照顧。這在**的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例子。